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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15日
肇庆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管理,参照《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肇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和产业集群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争突破一批前沿性、引领性和“卡脖子”技术,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自主可控。
第三条 肇庆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分为重大专项与重点专项两个层次组织实施。立项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是下达立项计划、签订任务书、拨款和验收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荐审核,协助开展监督监管工作。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申报肇庆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与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本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联合肇庆市企事业单位共同申报,其项目成果须在我市产业化。
(二)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重视技术研究开发,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三)申报项目应当具有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项目完成后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补齐社会民生短板,形成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的促进作用。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究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本专项在研项目数量最多2项。
(六)申报单位性质为企业的,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少于3:1,其中本单位新增自筹经费应占总新增自筹经费50%以上。申报单位性质为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的比例应不少于1:1,其中新增自筹经费可主要由共同参与申报的企业出资。
(七)申请(包括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
第三章 项目申报组织与立项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年度专项任务设计,科学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申报指南的编制要求:
(一)申报指南应当明确目标任务、拟立项项目数量、资助额度和实施周期等,合理界定项目和课题单元。
(二)申报指南应当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探索施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遴选方式。对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任务,可以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确定立项项目。
第八条 申报指南编制过程中,应当多渠道多方式征集项目需求和申报指南建议,公开或定向征求社会意见,并经市科技局集体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或定向)发布。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整合市内外优势资源,自主组建团队,组织编制申报书,签署分工协议,明确资金分配,并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须承担起项目核心研发或组织任务。
第十条项目申报受理后,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单位资质、经费投入情况、负责人履职尽责条件、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等开展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评审评议环节。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综合分析评审评议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 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市科技局集体研究审议并向社会公示,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立项项目通知,相关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与国家、省科技部门联动实施的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尽职履行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和其他条件,项目资金必须采取专账管理,并作为验收内容;建立健全研发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推动项目研究顺利开展;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与重大问题,对项目实施目标和财政资金绩效负责。项目参与单位、参与人员要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协调、调度、督导等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内容。
第十六条 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监管职责,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协助市科技局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按年度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调整优化决策权、科研单位直接费用科目调剂权。如有上述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由市科技局按相关规定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遇有重大执行风险,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或建议,经县级科技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时,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提交符合规定的财务审计报告。项目验收申请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验收专家组以项目任务书和实际产出为主要依据,通过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形式,对项目使用的科研经费、配套资金的落实、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获得的高质量知识产权等作出客观评价,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可按规定由项目牵头单位继续统筹使用。验收不通过或执行终止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未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应当按规定退回。对于因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项目终止的,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调查核实并评估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市科技局审核后,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追缴财政资金。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监督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落实科技报告与成果登记等有关制度,推广项目产生的重大创新产品,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当事先签署协议,约定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权益分配等。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总体实施、经费使用及绩效目标等进行监督评估,减少重复检查,实行结果互认。市审计局按规定对项目开展相关审计监督。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和科研日志管理,强化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按照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牵头和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评审评议专家等参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各类主体进行失信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加强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肇庆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肇庆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视频解读:《肇庆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图文解读:《肇庆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